城市新闻6月29日帕萨迪纳报导,在加州,诽谤行为(包括书面诽谤与口头诽谤)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虚假陈述不仅会严重损害个人或企业的声誉,还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精神痛苦及其他衍生损害。诽谤诉讼往往伴随高额经济赔偿,甚至影响当事人的职业发展或商业机会。正因如此,诽谤在加州被视为一项严峻的法律问题,其后果可能包括:声誉的长期贬损、可量化的财务损失、因精神压力导致的医疗需求,以及因公开诽谤导致的职业障碍。
在公众认知中,诽谤常被视为”传播不实言论”的简单概念,但加州法律体系中,诽谤之诉的成立需满足严格要件。 前检察官、现任南加州知名审判出庭律师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近日系统解析了诽谤的两大类型——书面诽谤与口头诽谤的法律构成要件、举証规则及实务策略,助力当事人理性维权。
诽谤的法律定义与分类
加州法律将诽谤划分为书面诽谤(libel)与口头诽谤(slander)两类,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传播媒介的性质与损害程度。
书面诽谤(Libel) 指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可永久保存形式发布的诽谤性内容。由于书面材料具有持久传播性,法院通常认定其社会危害性更高。典型情形包括报刊杂志中的虚假指控、社交媒体发布的诽谤性帖文、含有不实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以及针对企业的不实在线差评。例如,一名博主无証据指控某餐厅使用过期食材,导致该餐厅客流量骤降,即可能构成书面诽谤。
口头诽谤(Slander) 则指通过口头语言传播的诽谤性陈述。因其瞬时性,原告通常需额外証明实际损害,但加州法律明确规定四类口头陈述可推定损害存在(无需举証),包括:对他人犯罪行为的虚假指控、宣称他人患有传染性疾病、贬损他人职业能力,或指控女性存在不道德性行为。例如,在行业会议上散布某高管贪污的谣言,即便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仍可能构成当然诽谤(defamation per se)。
此外,加州法院进一步区分当然诽谤(Defamation Per Se)与推定诽谤(Defamation Per Quod)。当然诽谤指内容本身具有明显损害性(如指控犯罪或职业失格),原告无需証明实际损失;而推定诽谤则需通过外部証据(如客户流失証明、解雇通知等)証实损害后果。
诉讼时效与特殊规则
加州诽谤诉讼适用一年短期时效(自陈述首次发布之日起算),这一严苛时限源于《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40(c)条。值得注意的是,加州采用单一发布规则(Single Publication Rule)——即使诽谤内容被多次转发,时效仍从原始发布日期起算,而非每次转发时重新计算。
但对于隐蔽性诽谤(如内部档案中的不实记录),原告可援引发现规则(Discovery Rule),主张时效自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诽谤内容之日起算。例如,某员工离职三年后才发现人事档案中存在诬陷其渎职的虚假记录,法院可能允许其提起诉讼。
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胜诉原告可主张三类赔偿:
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 用于补偿无形损失,如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或名誉恢复成本。由于此类损害难以量化,法院通常参考陈述传播范围、原告社会地位等因素裁量。例如,某大学教授被诬陷学术造假,即使未遭解雇,亦可就职业声誉受损索赔。
特殊损害赔偿(Special Damages) 则针对可举証的经济损失,如合同解除导致的利润损失、求职被拒的薪资差额等。原告需提供银行流水、客户証言等客观証据。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建筑公司因虚假“使用劣质材料”的报道损失政府合同,最终获判300万美元赔偿。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适用于被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例如,某自媒体明知信息虚假仍捏造“某食品含致癌物”的报道,法院除判令补偿性赔偿外,可能额外处以惩罚性赔偿以儆效尤。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对于潜在原告,建议在发现诽谤后立即采取以下行动:保存証据(如网页截图、录音)、发送停止侵权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并在一年内提起诉讼。企业则应制定社交媒体政策,避免员工不当言论引发连带责任。
对于被告,若收到诽谤指控,可考虑要求原告具体化指控内容、主张宪法或特权保护,或启动反SLAPP程序反制滥诉。保险公司通常不承保故意诽谤行为,但商业综合责任险(CGL)可能覆盖非恶意引发的诽谤纠纷。
捍卫您的权利,立即行动
加州诽谤法在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间呈现高度技术性特征。无论是维权还是应诉,均需精准把握举証责任、时效规则与抗辩策略。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案件可行性——例如,公众人物起诉媒体需克服“实际恶意”标准,而企业高管针对前员工的诽谤指控则需警惕反SLAPP动议的狙击。 郑博仁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团队,在名誉权纠纷领域有丰富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从証据固定到诉讼策略的全周期服务。若您存在相关疑虑,请立即联系本所进行保密咨询,中文专线626.570.8888,或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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