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郑博仁律师:警惕!投资型众筹的陷阱 众筹项目欺诈风险

城市新闻4月22日帕萨迪纳报导,众筹项目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筹款方式,无论是用于新产品开发、社会公益项目还是投资机会。然而,与众筹项目相伴而来的风险之一是欺诈行为。前检察官、亚凯迪亚市市长,现任亚市市议员、南加州知名审判出庭律师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就总结介绍了以下众筹中不同类型的常见骗局、民众如何防范这些骗局,以及平台如何避免被贴上骗局的标签。

欺诈是众筹项目的常见风险之一。通常情况下,欺诈活动与捐赠和奖励型众筹有关。那么投资型众筹又如何呢?不幸的是,股权和债权众筹也不例外。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尽管地方和联邦当局有严格的监管,但它仍然是许多欺诈者的目标。

众筹诈骗类型

郑博仁律师介绍,目前,有几十种骗局是捐款和奖励型众筹特有的,但有些也适用于投资型平台:

克隆公司:通过使用政府注册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山寨公司建立网站,让投资者误以为他们就是真正的公司。近些年,此类欺诈案件急剧增加,监管部门已向多家公司发出了警告,比先前翻了一番。

项目欺诈:这是指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在项目性质、进度和结果方面误导投资者。

滥用资金:这种骗局是指筹款人将投资的钱据为己有,而不是用于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往往永远无法完成,投资者的回报要求也被置之不理。

虚假平台:仿冒 “真实交易 “的诈骗平台针对的是那些在使用网站之前没有进行调查的不成熟和缺乏经验的投资者。虽然并非所有新的众筹平台都是恶意的,但识别欺诈迹象很重要。

未经授权的公司:避免在相关监管机构注册的平台是不请自来的非法平台。这类公司经常进行欺诈活动,将用户置于风险之中。不注册公司的诚信企业主最终会被起诉。

众筹欺诈案例

美国証券交易委员会(SEC)经常发布其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通常,此类诉讼会导致被告吊销执照并支付巨额罚款。让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Property Income Investors LLC 和 Larry B Brodman – 布罗德曼及其同伙通过 11 家公司和未注册的欺诈性証券发行筹集了 906 万美元,他们承诺将把这笔钱用于购买南佛罗里达州的房产,然后出租和出售,并向支持者支付部分利润。实际上,230 多万美元被挪用到私人账户,并支付给未注册的销售代理佣金。因此,布罗德曼及其同伙将被要求支付民事罚款,以及可能高达数百万美元的巨额罚没款和预付利息。

William C Skelley 和 Innovation Funding LLC – 斯凯利案是挪用资金和竞选欺诈的典型案例。他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谎报资金用途及其平台融资的房地产项目数量,挪用了 100 多万美元。因此,法院命令他在 2021 年 3 月支付 230 多万美元。

The Legacy Group 2900 万美元骗局 – Legacy Group 和相关公司的负责人在 2014 年至 2019 年期间开展业务,通过向 200 多名投资者(其中许多人并不成熟且未经认可)销售欺诈性未注册証券筹集了 2900 多万美元。这些証券被推销为投资高端住宅物业 “翻新 “的机会,年利率高达 16%。实际上,这些资金大部分被滥用,大多数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失败了,导致投资者损失超过 1,000 万美元。

美国政府为减少众筹欺诈的相关法规

众筹诈骗的传播速度如此之快,要知道如何减少众筹诈骗十分困难。仅在近年,相关部门就向涉嫌诈骗的公司发出了多份具体警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良好保护方面也相当积极。特别是,中介机构以及参与証券交易的高管和股东负有很大责任。

2015 年,SEC 根据 1933 年《証券法》和 1934 年《証券交易法》通过了《众筹最终规则》:

“《証券法》第 4A(a)(5)条要求中介机构 “采取委员会根据规则制定的措施,以降低[依据第 4(a)(6)条进行的交易]的欺诈风险,包括对每个管、董事以及持有其所发售証券的每个发行人 20%以上已发行股票的人员进行背景和証券执法监管历史调查。”

郑博仁律师(Paul P. Cheng, Esq.)表示,该规定要求中介机构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根据第 4(a)(6)条通过中介机构平台寻求发售和销售証券的发行人符合《証券法》第 4A(b)条的要求和《众筹法规》的相关要求”。此处概述的相关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在委员会注册为经纪人或资金门户网站

是全国性証券协会的成员

中介机构的任何董事、高管或合伙人,或任何具有类似身份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不得在通过中介机构平台发售或销售証券的发行人中拥有经济利益,或因在发售或销售此类証券时向发行人提供服务或为发行人的利益提供服务而获得经济利益作为报酬。

此外,如果发行人未通过背景调查,或存在欺诈或其他任何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隐患,中介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

避免众筹平台诈骗应注意什么?

虽然很多欺诈性公司都失败了,但并不是所有失败的企业都可以被控欺诈。众筹平台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被贴上骗局标签,最常见的原因包括对产品和进度报告的误导性陈述,以及未能遵守法规和証券条款。

考虑到需要履行的文书工作和法规的数量和复杂性,这也就不足为奇了。郑博仁律师提醒,在创建众筹平台时,寻求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士的支持通常会有所帮助。为了避免被贴上骗局的标签,平台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透明的沟通渠道;安全存储资金的托管账户;48 小时退款窗口;清晰简明的产品信息;通过 KYC/KYB/AML 检查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

虽然诈骗在捐赠和奖励众筹中更为常见,但投资类活动也不能幸免。自 2020 年初以来,诈骗案一直呈上升趋势,但美国监管机构并没有停滞不前,而是采取了大量措施来提高投资者的防范意识。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遵守法规并提供与投资者和发行人透明沟通的手段至关重要。

如果您针对加州的相关法律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联络,捍卫您的权利。您可以填写我们的在线表格,或致电888-356-4937或发送邮件到郑博仁联合律师事务所中文团队[email protected]。 欢迎订阅郑博仁律师微信公众号PaulChengLawGroup,或《律师怎么说》YouTube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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