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新闻6月23日柔似蜜报道,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决结果,在华裔绿卡人士刘木才(Blanche v. Muk Choi Lau) 一案中做出了对川普政府有利的裁决。华裔刑事律师邓洪提醒,此裁决将影响到目前持有绿卡的一千三百万合法移民,有被逮捕的绿卡人士在离开美国前要格外小心。
这个案子触及了一个对在美华人移民群体至关重要的问题:绿卡持有者出境后返美时,边境移民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其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转而将其视为“寻求入境”的外国人?
案件的当事人刘先生(Muk Choi Lau)是一名中国公民,2007年获得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2012年,他在新泽西州被指控三级商标伪造罪。在刑事案件尚未判决期间,刘先生短暂离境出国,返回纽约肯尼迪机场时,移民官员没有按惯例将他作为返美居民放行,而是以“推迟检查”为由将其置于“假释”(parole)状态入境。刘先生后来就商标伪造罪认罪,被判缓刑。随后,国土安全部以他犯有“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为由,启动驱逐程序,主张他不具有入境资格。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程序的时间顺序。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绿卡持有者短期出境后返美,“不应被视为寻求入境”——这是法律赋予永久居民的默认保护。但该法也列出了六种例外情形,其中之一便是该永久居民“已犯有”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问题在于:边境官员在做出“视其为寻求入境”这一决定的那一刻,是否需要已经掌握“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该绿卡持有者确实犯下了相关罪行?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此前在2025年裁定,政府必须在入境当时就具备充分证据,仅凭未决的刑事指控不足以剥夺永久居民的既定身份。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推翻了这一判决。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移民与国籍法》的条文并不要求边境官员在认定绿卡持有者为“寻求入境者”时,必须已经掌握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法律条文使用的是“has committed”(已犯有),而非“has been convicted”(已被定罪)。政府可以在后续的移民法庭程序中,用新积累的证据来证明该绿卡持有者确实犯有相关罪行。多数意见强调,边境官员需要在机场做出快速判断,要求他们在那一刻就掌握完整证据不切实际。
反对意见警告,这一裁决将让成千上万的永久居民面临“移民身份的不确定状态”,在未被定罪的情况下就被推入驱逐程序的边缘。
对于在美华人社区而言,这个判例的警示意义不容低估。首先,绿卡并非铜墙铁壁。如果你面临任何刑事指控——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在案件完全解决之前出境旅行,返美时都可能触发边境官员将你视为“寻求入境者”,进而面临被扣押绿卡、进入驱逐程序的现实风险。
其次,“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这个概念在移民法中极为宽泛,涵盖欺诈、盗窃、伪造等诸多罪名,即便州法院最终只判了缓刑,在移民法层面仍可能产生毁灭性后果。
第三,一旦被认定为“寻求入境者”而非返美居民,你在移民法庭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和可用的抗辩理由与普通的驱逐程序截然不同——“不准入境”路径对政府更为有利。
邓洪律师建议,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同时又持有绿卡或其他非公民身份,以下几点值得记住:在刑事案件的每一个阶段——从保释谈判到认罪协商——都必须将移民后果纳入考量,因为刑事辩护律师未必熟悉移民法的联动效应。出境旅行前务必咨询移民律师。面对警察或移民执法机构讯问时,你有权保持沉默并请求律师在场。认罪协议的措辞、罪名选择、刑期长短,都会在移民法庭中产生连锁反应。邓洪律师:626-28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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