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郑博仁律师:加州竞业禁止协议 企业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保护商业秘密?

城市新闻5月15日帕萨迪纳,竞业禁止协议(Non-Compete Agreements)一直是商业法律中极具争议的主题之一,特别是在创新和创业蓬勃的加州。这些协议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防止知识和技能的流失。加州法律对于竞业禁止协议持有特别严格的态度,旨在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和员工的自由。前检察官、亚凯迪亚市市长、圣盖博谷商会主席,现任亚市市议员、南加州知名审判出庭律师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近日针对加州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框架,以及这些法律如何影响雇主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为民众做出以下相关专业分析。

2023 年 9 月 1 日,加州州长纽森签署了参议院法案 SB 699,使之成为法律。该法规禁止雇主签订或试图执行非竞争协议,因为根据州法律,非竞争协议是无效的。与此同时,另一项法案众议院法案 AB 1076 也将在州立法机构获得通过,该法案将加强州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广泛禁止。这两项法案是在全美范围内推动禁止非竞争性协议和其他就业限制性契约的背景下提出的,也进一步表明了加州反对此类协议的公共政策立场。

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律师指出,加州的新法律旨在加强该州长期以来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禁令,这将给该州那些已经或计划对其雇员实施竞业禁止或不招揽条款的雇主带来直接的麻烦。新修正案(S.B. 699 和 A.B. 1076)不仅编纂了禁止几乎所有非竞争协议的现有判例法,而且更进一步授权雇员起诉对其实施或试图实施非竞争协议的雇主,即使该非竞争协议是在另一个州签订的,并在该州本来是可以实施的。胜诉的雇员还可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该法律已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这些修正案还要求雇主在 2024 年 2 月 14 日之前向现任和前任员工(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任何时间受雇并已签署包含非竞争条款协议的员工)提供个性化的书面通知,告知他们之前违反该法的任何非竞争契约或非招揽契约均无效。通知必须送达雇员或前雇员的最后已知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违反规定的雇主可能会被处以每次 2500 美元的罚款。

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是雇主起草的一种合同,旨在限制员工辞职或终止职位后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竞业禁止协议禁止僱员在规定期限内为竞争对手工作,但也可能禁止其从事以下行为:

在同一行业创办自己的公司

联系以前的客户

利用其在工作中学到的技能

揭露前雇主之间的谈判

公开讨论您可能目睹的任何举报行为

披露或利用前雇主所谓的商业秘密

根据《加州商业与职业法》,竞业禁止协议通常被视为非法,除非该协议是在两位企业主或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如果潜在雇主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为条件提供工作机会,则该雇主可能违反了加州劳工法。

雇主能否因僱员拒绝签署加州竞业禁止协议而解雇僱员?

加州雇主解雇拒绝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是违法的。如果雇主以非法理由解雇员工,则属于不当解雇,员工可以选择对雇主采取法律行动。不过,有时很难确定一份协议是否真的是竞业禁止协议,就算其协议被标注为竞业禁止协议。如果雇主要求僱员签署一份竞业禁止协议,或一份看似竞业禁止的合同,建议在签署该文件或对雇主采取法律行动之前,请律师对其进行审查。

加州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例外

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律师指出,许多竞业禁止协议都包含商业秘密条款。加州劳工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任何不为公司外部人员所知的、对企业成功起着重要作用且难以复制的保密方法、设计、公式或其他商业策略。商业秘密通常是指特殊配方、程序、营销技术或开发流程。

在加州,要被视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两个标准:

商业秘密 “必须对公司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而且一旦信息暴露给竞争对手或公众,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构成风险。

商业秘密所有者必须做出足够的努力来保护该信息,使其不被工作中必须使用该信息的员工以外的任何人知晓。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发现雇主所称的“商业秘密”实际上是一些可以广泛获取并被第三方来源知晓的信息。如果雇主在其网站或宣传材料中介绍某些客户,那么他们与客户的交易就不属于“商业秘密”。

禁止竞业禁止和限制性契约的一般规定

长期以来,加州一直禁止雇主签订协议阻止其员工离职与雇主竞争。即使在这些修订之前,《加州商业与职业法》第 16600 条也广泛规定,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限制任何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或任何种类业务的所有合同在此范围内均属无效”。加州反对就业后竞业禁止合同限制的强硬立场,主要植根于促进员工流动、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公共政策。

在加州,就业背景下的非竞争协议一般无效(《加州商业与职业法》第 16600、16601 和 16602.5 条)。唯一的例外情况是,竞业禁止协议或限制性约定属于法规授权的狭义豁免范围,所有这些豁免都与出售企业商誉或企业的重大股权有关。法院对这些法定例外的解释非常狭窄。

最近的法律修正案明确采纳了加州最高法院 2008 年的一项判决,该判决特别指出,任何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雇佣非竞争协议或条款,无论其范围多么狭窄,都是不可执行的(《加州商业与职业法》第 16600(b)条)。

虽然法规没有对 “非竞争条款 “或 “非竞争协议 “进行定义,但加州法院对其进行了广义定义,包括与商业秘密保护无关的不招揽客户条款,有时也包括不招揽员工条款。即使不是明确的非竞争条款,也应将这些约定作为通知的主题。

新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郑博仁(Paul P.Cheng, Esq.)律师介绍,简而言之,新修正案进一步收紧了加州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对试图将竞业禁止协议强加给员工的雇主施加后果。以前,雇主签订非竞争协议的最坏结果通常是法院拒绝执行。但根据新法,雇主现在可能要为其竞业禁止条款承担责任。

修正案明确规定,雇主在雇佣合同中加入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或要求员工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均属违法行为,并规定了这样做的具体后果。如果员工胜诉,试图签订新的员工竞业禁止协议或强制执行现有协议的雇主将受到禁令救济或实际损失赔偿(或两者兼而有之)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费的处罚。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与加州员工签订非竞争协议的雇主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通知这些员工根据加州法律这些协议是无效的。通知要求适用于任何雇佣合同中的任何竞业禁止条款,或任何适用于在加州工作的个人的竞业禁止协议,无论合同在何时何地签订。通知必须:(1) 在 2024 年 2 月 14 日之前发出;(2) 以书面形式向雇员或前雇员发出个性化通知;(3) 发送至雇员或前雇员最后已知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未提供适当通知构成不公平竞争,每次违规可处以 2,500 美元的罚款。该修正案并未明确规定处罚的具体计算方法,例如是对每名员工处以 2,500 美元,还是对每项条款或协议处以 2,500 美元。违反该规定还可能导致律师费和成本费的追讨。

虽然与加州员工直接签订非竞争协议的雇主应立即采取行动遵守新法律,但该法律也为试图签订其他形式限制性契约(如与商业秘密保护挂钩的非竞争协议或狭义的员工非招揽条款)的雇主带来了重大的不确定性,而根据加州法律,这些契约此前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

如何联络我们

如果您针对加州的相关法律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联络,捍卫您的权利。您可以填写我们的在线表格,或致电888-356-4937或发送邮件到郑博仁联合律师事务所中文团队[email protected]

更多内容,欢迎订阅郑博仁律师微信公众号PaulChengLawGroup,或《律师怎么说》YouTube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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