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孝伟律师:投资移民的最新规定及改变

美国投资移民的法律是1990年通过的。I-526表格(申请投资移民的表格)在11/29/1991印出来,1992年初正式开始实施,当初主要是直接投资移民(分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的目标投资区)。

2009年以后区域中心开始流行(放宽了10个雇员须要直接聘请,部分改成间接聘请),对区域中心放松标准后,投资移民的人数大幅增加(区域中心的投资人曾经高达投资移民案件的95%);在2011年前,每年10000个名额(不是家庭)是够用的,投资人大幅增加后,名额开始不够,有所谓的排期问题;排期最长到6年。

两年前(2019年)美国立法将投资移民金额大幅增加:一般地区100万美元增加到180万美元;50万美元增加到90万美元,投资移民人数因此大幅降低,在立法后有一个公司状告移民局,认为增加投资的金额是不合理的,联邦法院判美国移民局败诉,后来移民局提起上诉,在2022年1月5号美国移民局正式撤回此上诉,所以投资移民的资金要求回到了以前的规定,也就是在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只要100万美元;在高失业地区或偏远地区只要50万美元。

50万美元可以选择的项目及机会非常的少,尤其是在直接投资移民,您需要实际的操作,需要营运,需要有足够收入维持营运及开销,需要聘请10个全职员工;我律师事务所参舆投资移民已经超过30年的经验,我不建议用50万美元的投资移民方式,因为在高失业地区或偏远地区(贫穷地区)您的生意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很容易出现问题,也很难有补救措施。

方孝伟律师事务所的第一个投资移民是1991年9月25日的排期(Priority Date), 1992年4月I-526批准,客人全家在9/29/1992 取得临时绿卡,于12/15/1994 I-829批准取得正式绿卡(请看移民局核准函影本)。30年来本律师事务所处理数百种不同行业的直接投资移民(Direct Investment),不处理区域中心的案件;对于直投的项目,经营形态,10个全职员工的要求,合法资金及汇款的要求瞭若指掌,可以协助客户有完美的了解及应对。

投资移民分成三个阶段:

  1. 第一阶段(I-526), 以前正常处理约6个月,快的时候2个月左右,我办过最快的投资移民(I-526) 9天批准;现在处理约2年左右;
  2. 排期,Visa不是Current最长约排期6年,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现在仍须要排期,现在依据美国移民局11/15/2021报告,区域中心的2021年12月的排期(Priority Date)是 12/15/2015年(要等6年时间);依据12/16/2021移民局报告,区域中心在2022年1月的排期是12/15/2015(没有变动)。

按照移民局最新公布直投(Direct Investment )是不须排期的,11/15/2021报告直投在2021年12月是不须排期;及12/16/2021报告直投在2022年1月不须要排期(直投连续2个月不须要排期了);预期在相当长的时间直接投资移民是不需要排期的,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

不须要排期时,I-526批准就可以在美国要求面谈(I-485, I-765, I-131申请),或由美国国务院转到美国驻当地领事馆作移民签证面谈临时绿卡了。

  1. 正式绿卡申请(I-829), 临时绿卡取得后1年9个月-2年(三个月期间)可以申请正式緑卡(Remove Conditional status), 以前一般3-6个月批准,因为区域中心投资案的不合规范操作太多,所以移民局在现阶段处理的较慢;但是区域中心法律的延期遭到国会拒绝(现在已经没有新的区域中心投资案),早期的区域中心批准案仍在继续审理(是须要排期);对于投资移民案大幅缩减(已经没有95%的区域中心移民申请案),及不用排期情况,估计移民局处理情况可望大幅改善。

最新情况的报告:

  1. 投资移民金额的要求:一般地方:100万美元;目标投资区(高失业、偏远较贫穷城市):50万美元。
  2. 直接投资移民有名额,不须要排期;区域中心延期法案,未经美国国会批准;除非美国国会通过新的移民法案,或旧的法案给予延期,已经没有新的区域中心投资案可以申请了(请参考移民局处理案件进度报告)。
  3. 直接投资移民的重点是:

1)投资金额100万美元须要合法取得,汇款到投资移民营运的公司;

2)对美国经济有帮助;投资资金须要继续投资在营运的公司;在取得正式绿卡前不可以抽回投资资金;

3)创造10个新的就业机会(如果是财务困难公司-连续两年亏损20%净资产的公司,祇须要维持聘雇的10名员工)。

4)公司赚钱或亏损并不是重点,公司须要维持营运,并且须要聘雇10名有美国合法身份(公民或绿卡)的全职员工(须要满足基本工资)。

现行移民法律可以与直接投资移民的配套措施:

  1. E-2投资案(合约国投资案)

加拿大、日本、台湾、南韩、菲律宾…与美国有条约的国家,可以使用Treaty Investor的非移民工作签证,祇要投资存在,可以无限期拥有工作签证,投资额仅须$20万美元;可以作这些国家公民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的配套作法;在取得绿卡前,用E2的工作许可在美国境内等待移民局对投资移民的批准。

  1. EB-6 Parole(工作许可)舆投资移民(EB-5)的配套作法。

此公司须是五年内的新公司,有经验的投资人占一定股份,可以吸收三个EB-6投资人提供30个月的工作签证,有工作许可,在美国境内等待移民局对投资移民的批准。若投资的公司操作符合规定将可以延长30个月工作签证,公司规模要求不大,祇须聘雇5人。

除了与美国有条约的国家可以用E-2签证作投资移民的配套外;全球任何国家的公民都可以用EB-6作投资移民的配套,祇要该投资营运公司符合要求。

很多行业看起来是符合美国投资移民的规定,但是Covid-19疫情造成商业模式大幅度的改变,找一家有超过30年直接投资移民经验,而且有许多成功案例的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要,本律师事务所审核着许多可以符合投资移民要求的公司营运方式,例如复健中心投资案、名校投资案、连琐服务投资案、连琐餐厅投资案、连琐饮料店投资案、农场投资案、物流公司投资案……;您的投资移民案会影响您全家的规划,也是本律师事务所所关心的,希望我们的成功经验为您家庭的移民保驾护航!让我们一起共同创造您全家的美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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