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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新规3月1日实施 划定7条红线明确惩戒尺度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 惩戒不同于体罚。惩戒是让一些可能犯了错的学生通过适当方式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是让学生主动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一种手段;而体罚则是单纯制造身体痛苦让学生被迫服从的行为,在现实中往往会起反作用

● 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称,《规则》为教师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也厘清了惩戒与体罚之间的边界,对惩戒的实施范围作了更明确的界定。

清晰界定教育惩戒

着重强调育人属性

近年来,因教育惩戒引发的社会事件频频引起各界争议。一方面,有的学生因为被过度惩戒而产生心理阴影;另一方面,也有老师由于惩戒学生,受到过度处分。

对于教育惩戒,老师、学生和家长三方展开了“拉锯”。归根结底,是因为教育惩戒权的定义和边界模糊。

安徽省宿城第一初级中学的薛楠是一名有着十几年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待平时不遵守课堂纪律、难以管理的学生,她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比如和学生聊天、谈心。遇到实在难管的学生,她也会进行适当的批评,但基本不会对学生进行惩戒,因为“不太清楚尺度究竟在哪”。

天津市某小学一名赵姓老师刚入职一年多,但她已经不敢管学生了,甚至有时候因控制不住情绪大声说话都会“后怕”很久。“之前有过几次,有同事因为简单说了几句做错事的学生,就被家长告到了教育局,结果还在全校大会上被批评,学校几乎没有人敢去惩戒学生了。”这名赵姓老师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如今,《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据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9年《规则》起草,共收到来自社会的6400多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从调查数据来看,基层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惩戒规则,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对《法治日报》记者举了一个例子:苏联时期,某个班级有个孩子王,经常带领一群孩子闹事。不管老师怎么说,他都不听。有一次校长遇到了正在闹事的孩子王,在其不听劝阻的情况下扇了他一耳光。旁边的孩子问他要不要一起“教训”校长一顿。令人意外的是,孩子王却说自己佩服校长,称自己从中意识到校长是在教育他、爱护他。

在程方平看来,校长的做法可能不妥,但可以看出,一定的教育惩戒是必须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应该认识到,惩戒不应是简单的处罚,而是应该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据程方平介绍,我国近代对于教育惩戒的态度往往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惩戒是一件自然的事,也较少有争议,这是因为学生和家长对教师有一种信任,许多家长也信奉“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才”。随着赏识教育、激励教育的提出,一些教师对此产生了误解,开始无条件地鼓励甚至“讨好”学生。随着近年来一些极端事件曝出,许多教师对惩戒学生“闻之色变”,不愿管也不敢去管教学生了,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规则》的出台,给广大教师吃了一剂“定心丸”。

划定红线明确尺度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

实际上,早在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自此,在教育部的委托下,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部与高校共建的各个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开始了大量实地调研,并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至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规则》出台后,有学生家长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孩子大了,一般的言语批评教育可能很难起到效果,《规则》的出台会不会让惩戒变成对孩子的处罚?”

程方平解释说:“惩戒不同于体罚。惩戒是让一些可能犯了错的学生通过适当方式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是让学生主动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一种手段;而体罚则是单纯制造身体痛苦让学生被迫服从的行为,在现实中往往会起反作用。”

对于惩戒的尺度,《规则》划定了七条“红线”,以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

首先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其次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再者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还包括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最后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此外,《规则》还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出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释说,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规则》,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以由教师当场作出,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较重和严重教育惩戒则由校方作出,并应及时通知家长。《规则》还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在储朝晖看来,《规则》明晰了惩戒的分寸,为各方就教育惩戒达成共识奠定了基础,必将大幅减少家长、公众以及社会对教育惩戒的歧义及争议。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关于教师的惩戒就不会再有争议。因为惩戒作为教育的一部分,本身就是一门艺术,它的使用总是处在不同的情境下,不存在唯一的标准、方式,教师必须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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